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8104,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10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萬陸仟陸佰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五、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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