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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1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玖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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