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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27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參佰柒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6年12月至91年6 月間邀同債 務人丙○○○○○○、甲○○○○○○等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 紙,結欠本金計新 台幣60,37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8827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瓊方,謝│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25% │
│ │13,225│?良,謝鎰 │ │ │ │
│ │元 │名即謝平常│ │ │ │
├──┼───┼─────┼──────┼──────┼───────┤
│ 2 │新臺幣│張瓊方,謝│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8,580 │?良,謝鎰 │ │ │ │
│ │元 │名即謝平常│ │ │ │
├──┼───┼─────┼──────┼──────┼───────┤
│ 3 │新臺幣│張瓊方,謝│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38,573│?良,謝鎰 │ │ │ │
│ │元 │名即謝平常│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張瓊方,謝│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225│?良,謝鎰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名即謝平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張瓊方,謝│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580 │?良,謝鎰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名即謝平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張瓊方,謝│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573│?良,謝鎰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名即謝平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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