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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3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即其中本金327026元整,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聲請之事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43442元整暨其中本金327026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⑵事實及理由: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向聲請人申請 「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肆拾萬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共累343442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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