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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8692 號
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債 務 人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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