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8988,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988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美濃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逾期本金及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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