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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209號
債 權 人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貳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部分按合作金庫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為百分之九點八八四,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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