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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395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周黃明源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黃明源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周黃明源非信用卡聲請人,然債權人聲請對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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