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1359,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3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信用卡部分新台幣陸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現金卡借貸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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