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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4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6月至91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甲○○、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48,281元整,復於民國91年6月至92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87,87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9146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朱│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00% │
│ │10,143│淑玲,丙○│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朱│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38,138│淑玲,丙○│ │ │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乙○○,林│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38,138│輕 │ │ │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乙○○,林│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75% │
│ │49,734│輕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朱│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143│淑玲,丙○│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朱│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138│淑玲,丙○│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乙○○,林│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138│輕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乙○○,林│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734│輕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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