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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元,即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春霞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相對人自發卡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114330元整未按期給付。
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
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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