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7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肆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⑵肆拾參萬肆仟參佰,及自民國⑴九十六年八月五日⑵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四點九⑵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六年九月六日⑵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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