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4983,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49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①信用卡部分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②信用貸款新台幣貳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現金卡借貸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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