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9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蘇精哲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碧華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尚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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