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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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