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訴,1423,200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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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853,7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珊
法 官 鄭凱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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