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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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