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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丙○○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91年11月18日邀同被告丁○○、丙○○為普通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
詎被告戊○○僅繳款至97年9 月22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丙○○為上開借款之普通保證人,於原告對被告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應由被告丁○○、丙○○給付之。
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並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為同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均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丙○○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8,223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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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20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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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 率│違約金起算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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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763,382元 │97年9 月23日│年息4.76│97年10月24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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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2082號之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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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人 │ 保證人 │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定利息 │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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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戊○○ │丁○○ │6,000,000 元│91年11月22日│自借款日起第│逾期在6 個月│97年9 月22│
│ │ │丙○○ │ │至111 年11月│1 年按原告銀│以內者,按左│日 │
│ │ │ │ │22日,自借款│行基本放款利│列利率10% ,│ │
│ │ │ │ │日起,依年金│率減碼年率 │逾期超過月者│ │
│ │ │ │ │法,於每月22│0.81% 計息,│,按左列利率│ │
│ │ │ │ │日按月平均攤│第2 年以後回│20% 計算 │ │
│ │ │ │ │付本息。如不│復按原契約所│。 │ │
│ │ │ │ │依約清償本金│訂利率計息,│ │ │
│ │ │ │ │、利息,全部│自93年2 月22│ │ │
│ │ │ │ │債務視為到期│日起改按原告│ │ │
│ │ │ │ │。 │銀行之定儲利│ │ │
│ │ │ │ │ │率指數加碼年│ │ │
│ │ │ │ │ │率2.07% 機動│ │ │
│ │ │ │ │ │計息。(本件│ │ │
│ │ │ │ │ │違約時利率為│ │ │
│ │ │ │ │ │2.69% ,加計│ │ │
│ │ │ │ │ │2.07% 後為4.│ │ │
│ │ │ │ │ │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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