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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0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甲○○○因97年度訴字第21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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