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本件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後,按聲請人之債權人數為8 人,再加計如附表所示各該應送達之機關、文件數目所需之郵務費用2,524 元,已逾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是認有命聲請人預納必要費用1,524 元之必要(即2,524-1,000 =1,524)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聲請人未依期限預納進行更生程序所需之必要費用,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表:應付郵資計算表
┌──┬────────┬────┬────────┬─────┬────┐
│ │ 郵寄項目 │應寄次數│寄人數或機關數 │ 每次郵費 │費用小計│
│ │ │ │ │ │ │
├──┼────────┼────┼────────┼─────┼────┤
│ │ 命補正裁定 │ 3次 │ 1人 │ 34元 │ 102元 │
│審 ├────────┼────┼────────┼─────┼────┤
│理 │ 保全處分 │ 1次 │ 10人 │ 34元 │ 340元 │
│程 ├────────┼────┼────────┼─────┼────┤
│序 │ 保全處分駁回 │ 無 │ 無 │ 無 │ 無 │
│預 ├────────┼────┼────────┼─────┼────┤
│納 │ 駁回更生或清算 │ 無 │ 無 │ 無 │ 無 │
│之 ├────────┼────┼────────┼─────┼────┤
│郵 │ 准予更生或清算 │ 1次 │ 9人 │ 34元 │ 306元 │
│資 ├────────┼────┼────────┼─────┼────┤
│明 │發函各法院及行政│ 1次 │ 30家 │ 5元 │ 150元 │
│細 │執行署 │ │ │ │ │
│ ├────────┼────┼────────┼─────┼────┤
│ │發函各登記機關 │ 1次 │ 3家 │ 34元 │ 102元 │
│ ├────────┼────┼────────┼─────┼────┤
│ │抗告繕本送達 │ 無 │ 無 │ 無 │ 無 │
│ ├────────┼────┼────────┼─────┼────┤
│ │開庭通知 │ 無 │ 無 │ 無 │ 無 │
├──┼────────┼────┼────────┼─────┼────┤
│執 │公告及債權人會議│ 1次 │ 9人 │ 34元 │ 306元 │
│行 ├────────┼────┼────────┼─────┼────┤
│程 │通知各法院及行政│ 1次 │ 30家 │ 5元 │ 150元 │
│序 │執行署 │ │ │ │ │
│預 ├────────┼────┼────────┼─────┼────┤
│納 │債權明細表 │ 1次 │ 9人 │ 34元 │ 306元 │
│之 ├────────┼────┼────────┼─────┼────┤
│郵 │裁定認可或不認可│ 1次 │ 9人 │ 34元 │ 306元 │
│資 ├────────┼────┼────────┼─────┼────┤
│明 │認可通知 │ 1次 │ 30家 │ 5元 │ 150元 │
│細 ├────────┼────┼────────┼─────┼────┤
│ │塗銷登記 │ 1次 │ 9人 │ 34元 │ 306元 │
├──┴────────┴────┴────────┴─────┼────┤
│ 合 計 │ 2524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