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消債更,806,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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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之3
1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資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2,6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徵收1,600 元之聲請費,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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