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消債清,72,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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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方雪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進行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積欠多家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及保單質借債務等共計新台幣(下同)1,199,120 元。
因聲請人之配偶康太農前於94年1 月20日即已因債務壓力而自殺身亡;
聲請人因需獨立扶養2 名子女,不得以才以卡養卡、以債養債之方式欠下目前之大筆金額。
聲請人於無力負擔債務後,始於97年9 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後,向聲請人目前最大之債權銀行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提出協商之申請,惟遭聯邦銀行以: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而致前置協商不成立。
故聲請人僅得依法向本院聲請開始更生程序,以期早日免除背負龐大債務之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而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亦有明定。
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投保資料、97年在識及薪資證明文件、戶藉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下稱聯徵報告)等在卷可憑,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
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若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聲請人住所所在地高雄縣97年度最低生活費用即每人9,829 元為標準。
因聲請人配偶已死亡及聲請人目前有2 名未成年子女,有卷附之戶藉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4頁、15頁),故聲請人主張其須獨立扶養二名子女乙節應屬可採。
是聲請人每月所須必要生活費用加計2 名子女,應為29,487元(9,829+9,829+9,829=29,487)乙節,應可認定。
又聲請人95、96年均無所得收入,自97年7 月開始任職於協聯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19,200元一情,有卷附之職服務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
是聲請人每月所得為19,200元顯已無法支付聲請人每月應支出之必要費用29,487元之事實,亦可認定。
此外,聲請人名下目前確無財產乙情,有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頁),又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額1,199,120 元,有上揭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聯徵報告可證。
準此,聲請人目前既無任何資產,且又須獨立扶養二名子女,其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之收入確無法支付目前龐大之債務,且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
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一、二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98年1 月23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並即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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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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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聯邦銀行          │300,248元     │信用卡    │
│    │                  │              │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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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北富邦銀行      │54,880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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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泰世華銀行      │158,932元     │信用卡    │
├──┼─────────┼───────┼─────┤
│四  │匯豐銀行          │138,174元     │信用卡    │
├──┼─────────┼───────┼─────┤
│五  │遠東銀行          │103,763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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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國信託銀行      │134,835元     │信用卡    │
├──┼─────────┼───────┼─────┤
│七  │永豐信用卡        │57,144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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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三商美邦人壽      │251,144元     │保單借款  │
├──┴─────────┼───────┼─────┤
│合計                    │              │1,199,120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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