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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12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本票之提示日及到期日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5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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