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繼補,134,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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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補字第134號
聲 明 人 丁○○
送達代收
丙○○
乙○○
戊○○
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己○○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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