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補,1747,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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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天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蔡震仁即仙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9,020元【計算式:(滿州鄉○○○段397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50元/㎡×600 ㎡)+(滿州鄉○○○段388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80 元/ ㎡×2,580 ㎡)+(滿州鄉○○○段389 地號:公告現值180 元/ ㎡×2,700 ㎡)+(滿州鄉○○○段394 地號:公告現值180 元/ ㎡×24,950㎡)+(滿州鄉○○○段396-6 地號:公告現值180 元/㎡×21,0 34 ㎡)+(滿州鄉○○○段398 地號:公告現值260元/ ㎡×1,14 0㎡)+(滿州鄉○○○段396-5 地號:公告現值180 元/ ㎡×20 ,556 ㎡)+(滿州鄉○○○段396-38地號:公告現值180 元/ ㎡×203 ㎡)+(滿州鄉○○○段396-27地號:公告現值180 元/ ㎡×131 ㎡)+滿州鄉○○村○○路48-1號建物課稅現值1,322,900 元+滿州鄉○○村○○路48-2號建物課稅現值426,700 元+滿州鄉○○村○○路48-3號建物課稅現值1,164,300 元+滿州鄉○○村○○路45-7號建物課稅現值210,400 元+滿州鄉○○村○○路45號建物課稅現值1,640,600 元=18,319,0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21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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