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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2,097 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80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附表:新臺幣6,500,000+(16,886,935日幣×臺灣銀行97年12月24日日幣現金賣出匯率0.3687元)+(50,445美元×臺灣銀行97年12月24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222元)=14,402,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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