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