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訴,1488,20090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乙○○因97年度訴字第14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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