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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鵬社區CA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甲○○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850,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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