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訴,1647,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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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依職權審閱卷證後,發現確有此顯然錯誤,故本院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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