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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49號
上 訴 人 黃淑婚即美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20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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