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213,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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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0號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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