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883,2009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捌萬零伍佰參拾肆元,㈡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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