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954,2009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9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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