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973,2009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9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劉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