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975,2009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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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75號
債 權 人 鉅商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增列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欄位,及陳報蓋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合法委任狀。

三、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依票據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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