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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94號
債 權 人 江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景胤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陳報合法之聲請狀,如債權人已變更法定代理人,並請陳報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系統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為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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