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