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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1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乙○○於92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96年4 月26日止累計消費 記帳408,147 元正未給付,其中408,147 元為消費款;
0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 年4 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81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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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96年4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408147│ │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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