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981,2009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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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81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二、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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