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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88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許坤立律師
債 務 人 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3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公司章程。
二、債務人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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