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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992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日
12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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