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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0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十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相對人乙○○於89年11月1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 :00000000 00000000 卡別:Visa。
相對人至97年9 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43,558 元正未給付,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 止日97 年9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 、相對人乙○○於92年5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分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相對 人於借款後至97年9 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 ,尚餘8,075 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9 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 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
(三) 、相對人乙○○於92年6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 元,約定自92年6 月26日起至97年6 月26日止循環 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
於貸 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 ,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
詎料相對人於97年6 月20 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9,721元及自97年6 月2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25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 、相對人乙○○於92年4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 元,約定自92年4 月18日起至97年4 月18日止循環 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
於貸 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 ,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
詎料相對人於97年7 月30 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08,344 元及自97年7 月3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507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97年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143558│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 │97年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25%計│
│ │6972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乙○○ │97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00%計│
│ │108344│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97年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8075元│ │ │ │之違約金。 │
├──┼───┼─────┼──────┼──────┼───────┤
│ 2 │新臺幣│乙○○ │97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9721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 3 │新臺幣│乙○○ │97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8344│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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