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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98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91,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5,8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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