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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740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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