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葉富明
曾靜美
被 上 訴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被 上 訴人 于鴻仁
郭建宏
賴俞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醫字第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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