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醫,14,20120113,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上 訴 人 于鴻仁
被 上訴人 葉富明
曾靜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醫字第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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