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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曾美郎
蔡紅柿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4,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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