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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雄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嘉
原 告 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尚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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