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簡上,363,2012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金河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葉俊卿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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