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金河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葉俊卿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